某投资公司利用“混账”逃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最近,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城市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该公司主要承担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房屋拆迁、街景改造、房地产开发度经营销售与项目合作合资、项目投资等业务,其会计核算名义上是按工程项目分别设置五套明细账、一套总账,各明细账收支相互混淆,实际是一套难以区分又不与“主账”合并的“混账”。
1、利用“未达账”土地和混淆建房成本,把“以房换地、以地换地”应税行为消化得无影无踪,以达到逃避不纳税款目的。稽查人员调账后经会同征收部门实地察看、了解该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初步掌握了在所属稽查期内该公司现处市中心销售的商品房原地是市糖业烟酒公司所有,但市糖业烟酒公司没有按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相应的地方各税记录,为此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重视。初步经过分析,想从该楼盘“开发成本”科目检查该土地转让和以房换地成本价,但结果收效不大,账簿和相关凭证只是反映该楼盘建安成本,没有取得该土地的转让成本和单一的以房换地成本。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估计该单位可能存在有“未达账土地”和建安成本混淆的现象,于是详尽地审查、核实了该公司所有开发项目明细账度公司合并总账,发现在主账“其他应付款”贷方科目反映仅有的、并以自制原始凭证确认唯一一笔应付市糖业烟酒公司款余额680099.71元的蛛丝马迹。稽查人员询问了企业相关人员,但以前任会计死亡、法人代表外出等籍口推得干净利落。但为了搞清楚事实的真相,决定依法调查市糖业烟酒公司,并取得了糖业烟酒公司的大力支持配合,取证确认了“以房换地、以地换地”的事实材料及到国土局考证了土地房屋置换过程。经再次询问该公司相关人员,在大量证据面前,法人代表证实、确认了全过程。其事实是该公司与糖业烟酒公司经过协商,凭合同达成该公司以早已完工的市政工程而取得政府出让的一处“未达账”土地3500平方米,作价7000000元(2000元/每平方米)和在原地建造一栋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楼高五层,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建筑造价约每平方米1000元为标准,总造价500万元,实际结算价(公司内存的工程结算报告反映)为4319900.29元,以换取糖业烟酒公司占有位于市中心一处未用旺地,而4319900.29元以房换地成本已混入了市中心销售的商品房建安成本,隐瞒了应税收入,未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时申报并缴纳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地换地)和销售不动产(以房换地)的相关税金:
营业税=[7000000×(1+15%)÷(1-5%)+4319900.29×(1+15%)÷(1-5%)]×5%=13703037.19×5%=685151.8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85151.85×7%=47960.64元
教育费附加685151.85×3%20554.56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13703037.19×1%=137030.37元
合计少缴地方各税890697.42元。
2、市政工程完成,成本列入“待摊费用”,取得政府补偿出让土地不作账务处理,心存侥幸达到不缴纳建安环节营业税及其附加和隐瞒土地占用实际情况的目的。根据该公司分别核算的“四项市政工程”账簿反映“待摊费用”科目只是反映列支的成本费用及不定期、不定量的分别划转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记栽,再查收入类账目不见建筑工程收入情况,经过分析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证实“四项市政工程”大部分已经完工,政府以出让土地方式补偿了该公司,为此,稽查人员再次询问了相关人员,但结果以政府至令未与该公司结算,也没有付给工程款为借口搪塞过去。在取证受阻的情况下,决定调查国土局记栽该公司土地使用情况资料,并取证获得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至2007年期末已收到政府作为“四项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建设出让补偿的土地合计273152.5平方米,作价金额合计60553597.86元,至令未作为公司“经营收入——建筑收入”处理,更未有依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期申报并缴纳相关税金:
营业税60553597.86×3%=1816607.93元
建市维护建设税1816607.93×7%=127162.57元
教育费附加1816607.93×3%=54498.24元
土地使用税273152.5×1.2=328473.10元
合计少缴地方各税2326741.84元。
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致审结,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决定追缴该公司税款及其附加3231142.29元、滞纳金165678.38元和对少缴的营业税2501759.78元、城建市维护建设税175123.21元、土地增值税137030.37元、土地使用税328473.10元合计3142386.46元,处以一倍的处罚(即罚款3142386.46元)。以上追缴的税费、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已在限期内入库。
该公司长期以来是税务机关确认的报账单位,财会人员接领导意旨记账,心存侥幸,任意妄为,逆转思维,反其道而行之,以蒙混税务机关,妄图逃避少缴纳或不缴纳税款。这就迫切要求税务部门在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各个环节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力,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