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逃税的案例
案例
某检查组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G公司例行检查。检查组从检查前的案头分析中发现,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进驻检查后,检查组对收入的实现、开发成本归集、三项费用的审核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但未发现重大问题。对此,G公司财务部冠部长解释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税务机关重点监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他们坚决杜绝那些不合法的凭据入账。
检查组陈组长请检查人员逐一报告检查情况后分析认为,G公司的三项费用与同行相比差异不大,与营业收入的配比也正常,但开发成本明显偏高。因此G公司通过虚假费用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不大,但虚列开发成本的可能性较大。于是,检查组决定对开发成本项目进行深入检查,逐项核对。
检查组把成本项目进一步分解为土地开发成本、建筑与安装工程费、基础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前后期费用等几方面,分工检查。检查员小刘首先向陈组长报告发现的新疑点:在建筑与安装工程费中,一些建筑材料如钢材、配套设施如管道、电线等,企业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金额较大,销货方一般是人名或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其业务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陈组长让小刘拿一份凭证来看看。在一份地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销货名称为某某电线,工程项目名称为“安装、电线一批”,金额高达30万元。陈组长和小刘又查看了该项房地产项目合同,发现总价款为1000万元。经过分析,他们认为,一是本应开具增值税业务发票的某某电线企业利用代开发票少缴增值税,二是G公司电线及安装的成本占开发成本的3%,明显偏高,可能不实。
陈组长让G公司的冠部长出具该项目电线安装的合同。冠部长找来一份合同,但合同的金额仅有10万元,且日期久远,与凭证所载内容不相符。陈组长再次索要,冠部长以项目经理不在而推诿。陈组长向冠部长讲明税收政策,并告知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外调检查搞清事实真相,要求冠部长配合检查工作。冠部长主动承认了错误。
原来,在往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G公司在列支成本、费用时,使用了大量的白条、收据等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因而调增了其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补税带罚款,公司损失巨大。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出现,G公司会计核算部门严格控制其入账。对于承包商或供货商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并鼓励多开,税务机关开发票所收税款,由G公司承担。
检查组把G公司凭证中所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逐份统计,与合同协议书核对,逐份核对。并向供货方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将G公司利用代开发票进行逃税的事实查得水落石出,同时也处罚了提报虚假材料申请代开发票的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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