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24日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少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
(二)自然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XXXX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检查思路和方法
了解该单位的收入构成,检查过程中采用了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和询问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对该单位在地税局缴纳的各地方税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涉税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单位存在营业税少缴和滞纳税款的行为,另外该单位在存在我检查组开始对其进行检查后自行补税的行为。
1.营业税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41224522元,应缴纳营业税2061226.10元,已缴纳营业税991116.31元,少缴纳营业税1070109.79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22004085.67元,应缴纳营业税1100204.28元,已缴纳营业税2168949.70元,多缴纳营业税1068745.42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19650085元,应缴纳营业税982504.25元,已缴纳营业978632.90元,少缴纳营业税3871.35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52423384元,应缴纳营业税2621169.20元,已缴纳营业税2331540.90元,少缴纳营业税289628.30元;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260566288.36元,应缴纳营业税13028314.42元,已缴纳营业税5134750元,少缴纳营业税7893564.42元;该单位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共计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395868365.03,应缴纳营业税19793418.25元,已缴纳营业税11604989.81元,少缴纳营业税8188428.44元。2009年10月21日,该单位在检查期内补缴了营业税7747114.42元,还少缴纳营业税441314.0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8年1月公司性质变为内资企业。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2008年1-12月应缴纳营业税2621169.20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1058.46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6577.04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481.42元;2009年1-8月应缴纳营业税13028314.42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51415.72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6737.50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94678.22元。
2008年-2009年9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2474.18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73314.54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9159.64元。2009年10月21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7355.72元,还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803.92元。
3.教育费附加
2008年1月公司性质变为内资企业。该单位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2008年1-12月应缴纳营业税2621169.20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8635.08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69946.23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8688.85元;2009年1-8月应缴纳营业税13028314.42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90849.43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154042.50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236806.93元。2008年1月-2009年9月应缴教育费附加469484.51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223988.72元,应补教育费附加245495.79元。2009年10月21日补缴232413.43元,还少缴13082.35元。
4.土地增值税
该企业2006年度按照0.5%(京地税地[2005]557号),2007年-2009年按照1%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6年1-12月,该单位预售款合计22004085.67元,应纳土地增值税110020.43元,已纳土地增值税0元,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20.43元;2007年1-12月预售款合计19650085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96500.85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997733.80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801232.95元;2008年1-12月预售款合计52423384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24233.84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662099.68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137865.84元;2009年1-6月预售款合计197674138.36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976741.38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522050.00元,少缴土地增值税1454691.38元。
2006年1月-2009年6月,该企业合计应纳土地增值税2807496.5元,已纳土地增值税2181883.48元,少缴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2009年10月22日,该企业补缴检查期内土地增值税2092222.88元,多缴土地增值税1466609.86元。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41314.02元。
2.营业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营业税滞纳金733302.26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803.92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0420.10元。
5.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082.35元。
6.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土地增值税滞纳金64768.25元。
三、案例分析
1.关于该单位应缴少缴营业税的情况分析
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该单位共计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395,868,365.03,应缴纳营业税19,793,418.25元,已缴纳营业税11,604,989.81元,少缴纳营业税8,188,428.44元。原因是该单位“预收账款”没开发票的部分收入和“其他应付款-定金”这两个科目没有计入营业税计税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关于该单位应缴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分析
该单位2006年1月-2009年6月合计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807496.5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181883.48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2009年10月22日,将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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