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3日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列成本的稽查案例


  案情介绍

  根据安康市地税局稽查局选案计划,2006年5月9日我检查小组对康达公司2005年缴纳税收的情况开始检查。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内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收购矿石、加工及销售业务。存货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以前年度无亏损。(为简明,本案例仅考虑企业所得税,单位:万元),2005年度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900万元,税前利润42万元,自行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我们采用逆查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首先检查了康达公司的损益表,通过比较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销售利润率与上年相比有较大降低,与同行业同期相比也较低,进一步比较后得出结论,这是由于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升高造成的。带着疑问,我们详细查看了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成本计算单及记账凭证,均未发现异常情况。难道我们判断有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我们又抽查了公司1月、7月及12月购进原材料的凭证,结果在1月、7月月末各发现了一张记账凭证,内容摘要是:购进材料入库,会计作了如下的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兴盛公司”,记账凭证后仅附一张自制材料入库单,金额又较大。

  办案经过

  “这后面为什么没有附购进发票账单呢?”我们问会计。

  “这两个月是货先到,票后到,所以月末先估价入的账,”会计人员解释。

  “按财务制度规定,月末估价入账,下月月初应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为啥2月和8月初没有冲回?”。

  “为了核算简便,下月发票账单到时仅记差价。”会计人员解释。

  听了该公司会计的解释,我们检查了2月、8月的原材料购进凭证却未发现有就差价入账一事,至此,企业利用原材料估价入账虚增材料成本一案浮出水面。盘点象小山似的矿石是不现实的,通过对“原材料”、“应付账款——兴盛公司”科目及记账凭证的检查,我们共查出企业虚列材料成本达380万元,分别在1、3、5、7、9、11月的月末,其中11月虚列60万元。原材料购进价(不含税)在每吨1100元左右,材料发出却人为调节为每吨1600元或每吨1700元,至此企业虚增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彻底露出了水面。我们复印了报表、相关账页、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后再次叫来会计人员询问,在大量证据面前,这次该单位的财务人员才不得不承认了偷税的事实。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我们要求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企业虚增原材料成本380万元但没有全部转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经查仅11月末虚增60万元未全部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一部分随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到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中去,虚增额需要在各环节中分摊。实务工作中一般采用“按比例分摊法”,公司12月月末原材料成本280万元,生产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成本2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00万元。

  计算分摊率:

  分摊率=检查出的错误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60÷(280+200+220+300)

     =6%

  计算分摊额:

  期末材料应分摊金额=280×6%=16.8(万元)

  期末在产品应分摊金额=200×6%=12(万元)

  期末产成品应分摊金额=220×6%=13.2(万元)

  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金额=300×6%=18(万元)

  12月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因而减少会计利润为18万元,2005年减少利润共计338万(380-60+18),少缴企业所得税111.54万元,纳税人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1.追缴康达公司少缴税款111.54万元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2.鉴于康达公司偷税金额超过1万元且超过规定比例触犯了刑律,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责令企业调整账务,涉税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兴盛公司  3800000

   贷:原材料  168000

     生产成本  120000

     库存商品  132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80000

  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15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15400

  结转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646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64600

  因部分虚增成本影响了2006年度损益且2006年企业继续采用该手法偷税,稽查局将该案检查情况通报给主管税务分局,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案例分析

  该案检查、处理圆满结束后,我们总结了在办理该案中的三点体会:

  1.严格依法办案。该案中,从最初进户检查,证据的取得到最后的处理、处罚及移送,我们都严格地依照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财会制度办事,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关注成本的检查。成本计算相对复杂一些且易被税务稽查人员忽视,有些纳税人正是利用稽查人员的“盲区”来作弊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应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重视。

  3.学会综合利用各种检查方法,发挥各种方法的优势。逆查法能够抓住重点;比较分析法易于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问题,但分析比较的结果只能为进一步检查提供线索;采取抽查法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发现的问题要采用详查法,确保纳税检查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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