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26日

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可追补扣除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近期,地税部门在对某企业涉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010年度因转让股权投资发生股权性投资损失150万元。该企业当年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由于会计人员疏忽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使得发生的该笔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地税部门要求该单位应在2012年度追补确认150万元损失。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税务部门根据以上情况,辅导该企业就该实际资产损失进行2010年度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并予追补确认。税务部门提醒企业,以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要充分把握税收政策,避免产生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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