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宏良股份案例

2014年1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宏良股份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是否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这种情况依据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宏良皮业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