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 应按投资时外币确认

2016年2月,某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市政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1月29日,申报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99万元。2013年境外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A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通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境外B公司占51%的股权,以欧元注册资本。2016年1月15日,境外B公司将其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折合人民币2652万元人民币。A公司支付购买价4642万元人民币,同时完成相关的变更手续。境外B公司确认转让股权收益199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6年1月29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99万元。A公司的处理如下:
境外B公司在C公司的股权成本价2580158.20欧元,2016年1月15日股权转让价6501673.74欧元(2016年1月15日汇率中间价:1欧元=7.1397元人民币),则股权转让所得3921515.54欧元(6501673.74-2580158.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A公司自行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正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应以欧元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并采取申报税款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2016年1月19日的股权转让价为6489766.25欧元(2016年1月19日汇率中间价:1欧元=7.1528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所得=6489766.25-2580158.20=3909608.05(欧元)
股权转让收益=3909608.05×7.1528=27964644.46(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964644.46×10%=2796464.45(元)
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9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96464.45-1990000=806464.45(元)。
因此,A公司应补缴企所得税806464.45元,并缴纳滞纳金7661.41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境外B公司 806464.45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06464.45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06464.4
贷:银行存款 80646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