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第十九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采用成本与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年生产的一批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4000万元,市价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2007年末3200万元,2008年末3800万元。
1.2007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0-3200=8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8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800
纳税调整:2007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
2.2007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000+800)×33%=594(万元);
#p#分页标题#e# 递延所得税费用=(4000-3200)×33%=264(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94-264=3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3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4
3.2008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0-3800-800=-60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6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600
纳税调整:2008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4.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4000-3800)×25%-264=-214(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100+214=31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1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p#分页标题#e#递延所得税资产 214
5.
借:银行存款 4797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7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存货跌价准备 200
贷:库存商品 4000
纳税调整:2009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6.2009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1000-200)×25%=2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0,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的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额转回。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64-214=5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200+50=2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p#分页标题#e# 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如果把2007年----2009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来看,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后,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和按照税收法规调整的结果,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缴所得税额也是相等的。
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p#分页标题#e#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 10.50
——教育费附加 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3 #p#分页标题#e#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用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营业)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