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
增值税转型及会计核算的变化
增值税转型及会计核算的变化
一、增值税及其转型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不同,增值税有三种类型: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我国选择的是生产型。通过1994年对生产型增值税选择后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但选择生产型只是权宜之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值税必将转型。从全球范围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的都是消费型,只有极少数国家选择的是生产型。所以,虽然在财政上我们有一定的压力,为了顺应国际潮流,我国近期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生产型增值税的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一)增值税改革在东北的试点是相当成功的
众所周知,中央为了进一步贯彻“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2004年7月1日开始选择在东北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进行试点,现在已经为期两年多。从近几年在东北的试点情况看,消费型增值税至少在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和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准确把握(从数据静态推算,增值税转型对东北税收收入的年影响额为40.43亿元)等方面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当地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基本上达成了较为普遍的共识:从总体上看,东北转型试点是相当成功的。
(二)继续维持现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迫于各种压力,增值税一步到位转型而且全国推广是难以实行的。但是在推进和实施新一轮税制改革迫在眉睫的时候,我们可以肯定,消费型增值税的逐步加快推广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说推广到全国实施转型都为期不会太远。因为增值税是一个统一的观念,如果在局部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局部地区和整体之间保持较大差距,不管是对税制还是对整个经济都是有害的。所以全国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改革,我们认为这个时间也不会太遥远。
(三)进一步推广的可行性分析
我们知道,增值税转型就是由目前的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本质上就是允许企业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已交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即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给予一项税收优惠。所以我们很容易想到,既然中央提出“中部崛起”,增值税又不能一步到位推广到全国,这种相当于税收优惠的增值税转型选择在中部地区推广试行,似乎就变得理所当然。经过两年多实践上的积极推进和理论界积极吹风,东北地区的试点后,下一步根据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广是切实可行的。2006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长沙表示,我国正在就中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等问题作深入研究。
所以,增值税转型是必然的,增值税转型后会给我们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我们仅对转型后会计核算会发生的变化作些探讨。
二、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是基于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不同而异,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自然就可以集中到转型后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的影响上来加以分析。
(一)目前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我国现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如:A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格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付讫,设备已投入使用。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显然,将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一起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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