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10日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汇算清缴要注意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汇算清缴要注意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人和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税款缴纳方式。每年3月底之前为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较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下面专门就易出错的地方进行总结,并举例予以说明。
  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扣除项目。(1)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2)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含坏账准备)不得扣除。(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调整。
  (10)投资者兴办两上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④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举例计算  公民甲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运输企业A,2009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⑴取得营运收入360万元;⑵发生营运成本140万元;⑶发生营运税费11.88万元;⑷发生业务招待费7万元;⑸3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按4年使用期直线法摊销,无残值;⑹雇佣专职司机6人,人均月基本工资1000元,全年发放效益工资21.6万元;其他人员2人,人均月工资1500元。甲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⑺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8%;⑻10月30日小货车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损失5.2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3.5万元;⑼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⑽甲全家人员都在企业食堂吃饭,全年食堂费用4.2万元。1-11月份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8.9万元。计算年度终了企业应补缴税款。
  分析如下: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且最多不能超过收入的5‰。由于7×60%=4.2(万元),360×5‰=1.8(万元),故业务招待费可扣除1.8万元;⑵小货车应作固定资产处理,当年提折旧6÷4÷12×7=0.875(万元),可作费用扣除;⑶为雇员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甲的工资不能扣除,但可以扣除固定费用2.4万元,可扣除的工资和甲的生活费用为(6×0.1×12 21.6) 2×0.15×12 2.4=34.8(万元);⑷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可扣除10×6.8%=0.68(万元);⑸小货车损失有赔偿部分不能扣除,可以扣除5.2-3.5=1.7(万元);⑹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⑺食堂费用为甲家庭人员与企业共同发生,且难以划分清楚,故不得在税前扣除。
  甲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60-140-11.88-1.8-0.875-34.8-0.68-1.7=168.265(万元)。
  2009年汇算清缴甲应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68.265×35%-0.675-28.9=30.1188(万元)。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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