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扣缴义务人名称地址电话
纳税人名称船舶名称船舶种类
船舶国籍及悬挂国旗


  港日期----


始发港
中转港
目的港

经营方式




项 目仓位  级仓位  级仓位  级其他收入合  计
人数票价金额人数票价金额人数票价金额
成人           
儿童           
合计           



种  类单  位数  量运 费 率金  额其他收入合  计
       
合  计      
运 输 收 入 总
额 及 应 扣 缴 税 额
货币名称金  额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 征 率应扣缴税额
      
合      计   

代扣、代收税款日期


税款入库日期


完税证字号:





依    据证 明 情 况减 免 税 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___________ 国政府签定的: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5.其他有关协议

1.总机构设在该国;
2.实际管理机构在该国;
3.该国居民企业;
4.悬挂该国国旗;
5.该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
1.全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
备  注 
扣缴义务人声明我声明上述填写事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会计主管:             
扣缴单位盖章: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章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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