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扣缴义务人名称 | 地址 | 电话 | ||||||||||
| 纳税人名称 | 船舶名称 | 船舶种类 | ||||||||||
| 船舶国籍及悬挂国旗 | 抵 | 始发港 | ||||||||||
| 经营方式 | ||||||||||||
客 | 项 目 | 仓位 级 | 仓位 级 | 仓位 级 | 其他收入 | 合 计 | ||||||
| 人数 | 票价 | 金额 | 人数 | 票价 | 金额 | 人数 | 票价 | 金额 | ||||
| 成人 | ||||||||||||
| 儿童 | ||||||||||||
| 合计 | ||||||||||||
| 装 货 情 况 | 种 类 | 单 位 | 数 量 | 运 费 率 | 金 额 | 其他收入 | 合 计 | |||||
| 合 计 | ||||||||||||
| 运 输 收 入 总 额 及 应 扣 缴 税 额 | ||||||||||||
| 货币名称 | 金 额 | 外汇牌价 | 折合人民币金额 | 计 征 率 | 应扣缴税额 | |||||||
| 合 计 | ||||||||||||
代扣、代收税款日期 | 税款入库日期 | 完税证字号: | ||||||||||
| 减 免 税 情 况 | 依 据 | 证 明 情 况 | 减 免 税 情 况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___________ 国政府签定的: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5.其他有关协议 | 1.总机构设在该国; 2.实际管理机构在该国; 3.该国居民企业; 4.悬挂该国国旗; 5.该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 | 1.全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 | ||||||||||
| 备 注 | ||||||||||||
| 扣缴义务人声明 | 我声明上述填写事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 |||||||||||
经办人: 会计主管:
扣缴单位盖章:
收到日期 |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章 | ||
| 审 核 记 录 |
| 处 理 跟 踪 记 录 |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