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

我国依法推进税收筹划面临的难点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最为典型的判例是1935年英国“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当事人依据法律少缴税款的行动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

  我们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税收筹划才慢慢地开始发展,至今已经发展了20多年。但我国当前的税收筹划理论研究尚不充分,社会上对税收筹划存在误解的现象非常普遍。

  自2015年国家提出依法治税以来,税收法治不断取得新成果,税收法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但要依法推进税收筹划,让纳税人能自觉地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利益性的要求进行税收筹划,仍面临很多难点和困境。

  一、税收筹划处于立法缺位的状态,税收政策变动频繁

  税收筹划一般在税收法治完善的国家兴起。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之前没有出现税收筹划,甚至没有人提出税收筹划,这与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水平较低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税收法治建设,2015年国家提出了依法治税战略,税收法定原则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契机。

  依法推进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有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取得了很大成果,但需要完善的空间还比较大。就依法推进税收筹划而言,我国一直存在立法缺位的根本性难题。近年来,虽然我国实现了11个税种的立法,但税收理论研究仍相对滞后,创新不足,缺乏突破。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条件发生的巨大变化相比,我国税收理论研究可以说是严重滞后。我国的税收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以及税收筹划的立法缺位,导致税收筹划活动在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

  我国要依法推进税收筹划,当前仍缺乏明确的立法作为税收筹划法律依据的统领,所以当前社会上的税收筹划大多是依照税收政策,而不是依据税收法律。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一般规定得比较原则,内容相对简单。税务机关作为税收主管部门,为了使税收征管工作能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每一年都会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解释。目前,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层次繁多,涉及面广,数量较大且变动较快。众所周知,我国的税收政策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变化比较频繁,不稳定性较强,甚至存在以下一些现象:税收执法的大量具体依据是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法所进行的行政解释,而这些解释往往存在解释修改税法、互不衔接、互相矛盾等问题,这使税收筹划在寻求稳定、权威的法律依据支持方面非常困难。比如,过多的优惠政策、税制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难以及时兑现的许多承诺,如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返还等等,这些都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甚至会使得纳税人努力进行税收筹划后带来的经济利益化为乌有,从而导致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失去信心。因为税收筹划具有事先性的特点,而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的成功落地都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筹划方案,会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的筹划方案,甚至有可能使纳税人的筹划活动最后得不偿失,这些情况都给依法推进税收筹划带来现实困难。

  二、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存在误解,认为税收筹划对国家税收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依法推进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仅需要纳税人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更需要税务机关积极参与和支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缺乏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税收筹划即使合法也很难真正落地,甚至可能会给纳税人增加“人为”的税务风险。

  依法推进税收筹划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大力支持,但不少税务部门认为税收筹划只是纳税人为了追求降低税负而进行的单方活动,是纳税人单方的积极行为,税务部门的责任就是严格限制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进行“偷逃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税务部门之所以认为支持税收筹划将会造成国家税基流失,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推广税收筹划可以在保证国家正常税收的前提下,在实现减轻纳税人自身税收负担的同时实现促进国家税收秩序良性发展。税务部门对税收筹划存在根深蒂固的误解,既没有正确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亦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我国现行税法缺乏对税收筹划的立法,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在长期以来保证税收收入和“从高从严”征税的思想指导下,只要发现纳税人采用某些方法少缴了税款或者减轻了税收负担,首先想到的就是纳税人偷逃了税款,并积极寻找依据来进行查处,有时将纳税人的一些合理避税行为和合法税收筹划行为也按照偷税进行查处。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偏见”直接削弱了税收筹划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土壤,使得广泛的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畏”而却步。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不理解、不支持,给依法推进税收筹划带来的困难更为直接、更为现实。

  三、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淡薄,未能正确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的边界

  由于我国的税收监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特别是金税三期系统落地以前,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税务机关的监管技术有限,监管手段落后,导致税收监管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大量的监管漏洞。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很多纳税人一直习惯于不规范纳税。当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时,习惯性思维让很多纳税人都认为税收筹划与偷税没有实质区别。所以长期以来,广大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非常淡薄,未能正确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的边界。甚至直接将税收筹划视同为偷逃税,并以偷逃税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

  在我国,税收筹划目前还没有得到纳税人的正确理解和普遍接受,许多纳税人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不理解税收筹划的法律边界。税收筹划活动在国内一直不活跃,没有得到广泛开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点陈旧。纳税人一提起税收筹划就直接联想到偷逃税、少纳税或不纳税,不了解税收筹划与避税在实质上有着什么区别,往往认为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达到避税目的而打税法的擦边球,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涉税专业服务人才队伍不够壮大,税收筹划专业服务市场不够发达

  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工程,从项目选定到方案设计,从方案执行到最终落地,需要很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持和配套。在西方发达国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主要侧重于以财务、会计、税务专业知识作为工具为涉税业务提供专业服务,律师主要侧重于以法律、税务专业知识作为工具提供专业服务。两个领域的专业服务相互融合,形成了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体系。而在我国,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特色中介机构广泛存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形式上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基于使用的专业知识基本相同,所以实际上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所以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容易出现角色错位,对税收筹划的充分发展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虽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有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三大行业,行业数量比较多,但这三大行业在提供税收筹划专业服务方面仍存在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虽然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在数量方面近年来得到很大增加,但由于税收筹划活动并不活跃,加上社会对税收筹划存在误解的情况比较普遍,所以真正具备税收筹划专业服务能力的人才,特别是高素质、高水平的税收筹划人才比较欠缺。二是虽然律师在法律知识、风险防控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真正从事涉税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人员数量仍比较少。律师力量尚未充分融合到涉税专业服务的人才队伍中,尚未与会计师、税务师队伍形成有效的合力。

  来源:税屋 作者:杨发勇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