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

税务局回复异地用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如何缴个税

  问: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如果有用工单位支付奖金、津贴的,则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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