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未到位 银行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A公司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60%、30%和10%,截止2020年11月份,三名自然人股东实缴资本600万元,2020年3月份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38万元。请问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DJZ回复:根据国税函2009年312号文件规定,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出资不到位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有个前提条件,即在规定期间未足额出资。那么在实务中什么是规定期间呢?在2014年3月1日之前,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要求企业成立时资金全部到位,这个规定期间就是公司成立时;在2014年3月1日之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投资人的出资截止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截止时间就是税收政策上的规定期间。因此,贵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需要看公司成立时间,如在2014年3月1日前,则有400万借款利息不得扣除,如在2014年3月1日后,需进一步查看公司章程投资缴款时间,如借款时间发生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截止时间之前,则发生的38万元借款利息可以全部扣除,否则仍有400万借款对应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