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6日

利用新技术,做好车购税风险防控

      作者:周波

      车辆购置税法增强了税法权威性,强化了车辆购置税的调控功能,也对车辆计税价格规定作出调整。笔者认为,针对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等调整,应利用新技术,积极探索机动车全环节以进控销模式,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

      强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一是在发票核定环节,加强对申请企业行业类型、财务信息、注册地址等基础信息的审核,根据纳税人所取得的购进机动车的相关凭据,核定纳税人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使用数量,对未取得机动车购进凭证的纳税人,不允许其开具机动车发票;二是在发票开具环节,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开票信息的监管,销售方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循“一车一票”原则;三是试行以进控销,根据企业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控制其开具的销售发票数量及金额。

      开发机动车税收管理预警分析系统。利用机动车识别号唯一识别性的特点,探索开发机动车税收管理预警分析系统,依托发票信息,建立机动车销售企业进销价格比对预警机制、购销信息纵向比对预警机制、同配置车辆价格横向比对机制、“一车多票”监控机制等,通过机动车识别号实现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的全流程价格追踪、监控和比对,及时发现生产环节中生产企业通过低价销售以逃避缴纳消费税,零售环节中销售商通过拆分开票、低开发票价格以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实现机动车税收风险一体化防控管理。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车辆购置税征管中的创新应用。税务部门应积极联合海关、公安、市场监管、发改委等部门,依托发票信息,实现覆盖机动车生产、进口、零售、登记、转让、维修保养、投保等全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多税种的精准管控。在生产及出厂环节,机动车生产厂商实时将包括出厂价格、车辆识别码、机动车经销商等在内的机动车信息录入平台,形成机动车的原始基础信息库,并通过平台开具销售发票。在进口环节,海关部门应当将进口车辆基本信息、进口车辆缴款书、进口单位或个人信息等相关数据录入平台,建立进口车辆基础信息库。在零售环节,车辆经销商将车辆零售价格、购买方信息等录入平台,并通过平台开具机动车电子销售发票。平台自动判定车辆上下游的相关信息,比如上游环节的购买方与本环节的零售商是否一致,从而实现以进控销。同时,平台对车辆与发票的对应关系进行监控,不允许同一车辆多次开具机动车发票,从而解决“一车多票”问题。在缴纳税款环节,税务机关根据平台内查询到的机动车的相关零售信息,与机动车电子销售发票进行比对,据此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车辆登记环节,公安部门根据平台内车辆的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另外,其他部门要在平台中实时记录机动车维修保养、投保、转让等相关信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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