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投资人如何决策
案例背景
疫情期间,因为经济环境以及房住不炒的政策影响,房地产企业进入了寒冬期。A房地产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公司有一个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只进行了初步建设,尚未封顶,现已处于停滞状态。
进度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合计申报的债权金额为29亿元,经过审核,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0亿元,但是很明显A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全额支付以上确认债权,对于管理人已认可的债权,只能依类别(普通债权、工程款债权、职工债权、税金债权、和担保债权)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按照以上支付比例核算的实际应支付金额为12亿元,整个重整过程涉及债务豁免高达8亿元。对于A公司来说属于债务重组利得,那么钱是不用支付了,但是对于摇摇欲坠的A公司来说,这部分利得对应的税额2亿元(8亿元*25%)足以把初见曙光的A公司逼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为了促使项目开发顺利进行,在各方力量的撮合下,投资方B公司跃跃欲试,但是鉴于A公司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而B公司又属于国资上市公司,整体风险控制比较严格,收购方式比较谨慎,因此B公司希望收购的在建工程能够剥离历史债权债务。经过陆续谈判,第三方C公司愿意介入清偿A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但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资金成本,并且考虑B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良好的信誉风评,作为财务投资的C公司也希望作为中间方赚取资金收益和项目后期小部分收益,参与后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和利润分成,但是整个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投资方B公司承担。
涉税问题
投资方B公司参与后期经营的意愿较强,但是以上重整计划过程涉及的两个税收问题着实让人头疼:
1、债务重组利得的涉税问题;
2、资产收购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因为涉税金额较大,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关乎到整个重整计划是否能够顺序通过及实施。那么如何通过合理口径适当降低A公司的税负呢?
案例分析
1、债务重组利得的涉税问题
因债务重组利得对于A公司的主要影响为企业所得税,那么是否有合理的途径降低税负呢?
经详细了解,因该开发项目地段位置较好,但是之前的开发类型主要为商务写字楼,不利于后期销售,投资方B公司介入后计划申请调规(前期与政府接洽已初见成效),建造住宅类开发产品,因此后期对已开发项目推倒重建的可能性极大。那么如果推倒重建,A公司会存在大额在建工程损失6亿元,其中工程成本4亿元,借款利息2亿元。
那么问题又来了,这部分损失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税前可扣除金额是多少呢?我们一步步来看:
首先:在建工程损失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三十二条,如果有政府部门出具的拆除等相关文件,并且有企业针对在建项目出具的审定意见等,在建工程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其次:税前可扣除金额确认问题
因在建工程损失中包含的借款利息2亿元属于债务豁免范畴,因未正常支付利息,对方肯定不予开具对应票据,那么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并且没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小必认为,既然2亿元属于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了应税收入,那么同时应该认定为成本予以扣除。税前扣除凭据应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债务清单为基础。
如果可以将以上损失据实扣除,再加上以前未入账的成本费用,涉税金额将大幅下降。
同时A公司还存在其他未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待弥补亏损,经过该系列调整扣除,A公司整体税负降低至500多万元,极大减轻了投资方B公司的纳税负担。
2、股权收购的涉税问题
基于管理人建议以及后续谈判的深入,参与各方希望介入方案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①C公司需先清偿A公司历史遗留的债务8亿元;
②B公司以8.2亿资金获取A公司70%的股权同时控制其后续经营管理,对于股权收购前A公司的问题由C公司承担,股权收购后的经营风险由C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
③整个债务清偿及收购过程中的税负由B公司承担。
基于以上条件,B公司提出以下四种方案,小必针对不同方案进行了相应的涉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方案一:两次股权转让(转让SPV股权)
1、收购流程
第一步:C公司以较低出资额成立偿债公司D和承接股权的公司SPV公司,同时向D公司提供借款8亿元以偿还A公司债务;
第二步:D公司负责偿债8亿元;
第三步:清偿债务后,A公司的原股东M和N将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SPV公司;
第四步:B公司支付8.2亿元给C公司获取SPV公司70%的股权,其中8亿元为债务清偿款,0.2亿元为股权转让款。
2、调整前后股权架构:
调整前:
调整后:
3、涉税情况分析
根据以上步骤,该方案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方案二:两次股权转让(转让A公司股权)
1、收购流程
第一步:C公司以较低出资额成立偿债公司D和承接股权的公司SPV公司;
第二步:D公司负责偿债8亿元;
第三步:清偿债务后,A公司的原股东M和N将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SPV公司;
第四步:B公司支付0.2亿元给SPV公司获取A公司70%的股权,支付8亿元给D公司为债务清偿款。
2、调整前后股权架构:
调整前股权架构:同方案一;
调整后股权架构:
3、涉税情况
根据以上步骤,该方案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方案三:增资
1、收购流程
第一步:C公司成立偿债公司D和承接股权的公司SPV公司;
第二步:D公司负责偿债8亿元;
第三步:清偿债务后,A公司的原股东M和N将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SPV公司;
第四步:B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持有SPV公司70%的股权。
2、调整后股权架构:
调整前股权架构:同方案一;
调整后股权架构:
3、涉税情况
根据以上步骤,该方案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方案四:一次股权转让(转让A公司股权)
1、收购流程
第一步:C公司成立偿债公司D;
第二步:D公司负责偿债8亿元;
第三步:清偿债务后,D公司和B公司成立合资公司E,其中D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权,B公司持有E公司70%的股权;
第四步:A公司原股东M和N将A公司的100%股权0对价转让给E公司。
2、调整前后股权架构:
调整前股权架构:同方案一;
调整后股权架构:
3、涉税情况
根据以上步骤,该方案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涉税情况如下:
通过对比以上方案,您会如何选择呢?很多眼尖的朋友会发现方案三和方案四的税负相对低一些,但是很多时候税负可能不是我们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考虑的第一要素,虽然方案三和方案四的税负相对较低,但是却有一个致命的问题,C公司实际支付的偿债资金无法合理回流,基于以下因素考量,小必建议选择方案一和方案二。
①从税负看,方案一和方案二增加的税负不高;
②通过SPV公司作为媒介,可以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对B公司的影响;
③出资方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8.2亿元的交易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