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4日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 3项税务证明事项咨询热度相对较高

3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批对12项税务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2号公告明确的6项税务证明中,纳税人对3项税务证明事项尤为关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现行有效)明确,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最近,梁女士致电厦门12366热线咨询,转让自用7年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提供哪些材料?3月1日前,梁女士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

3月1日后,如果梁女士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梁女士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梁女士提供的佐证材料如果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将予以办理。

如果无法确认是否“满五唯一”,纳税人也不用担心。税务机关会在线核查、比对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获取的信息,查阅纳税人其他相关资料等,如果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在上述案例中,梁女士如果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条件即可。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还需要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具体操作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仔细阅读该承诺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明晰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然后在承诺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切不可为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隐瞒婚姻关系等。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证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进行符合规定的转移,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转移是“双向”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月1日前,纳税人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才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3月1日后,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须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税务机关根据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在线核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纳入日常监管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如,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书面承诺,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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