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一文搞定
先框定一下讨论范围:发票相应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而所谓的虚假发票指各种原因导致不符合税收法规要求的发票。
下面以不同角度拆解问题,共7个,全方位分析虚假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虚假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接收到虚假发票,而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其他证据,如合同、物流信息、资金流等,均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这时,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企业是否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假的;
- 企业是否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 企业是否在税务机关告知其取得虚假发票后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 企业是否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如果企业符合以上任一情形,且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那么该笔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那么该笔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说明。
这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如何证明“善意取得”?
取得虚开发票,“善意”很关键,不然不就是“合谋”了吗?!
企业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 购货方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 购货方能够提供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收货凭证、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的交易凭证。
3.如何证明“业务真实”?
业务真实的一切的前提,文章一开始我们就框定了一个大前提。问题是,“真实”不是一种态度,而需要证据。
企业为了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4.以上证据都是必需的吗?
这些证据不都是必需的,具体要求如下:
-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企业必须留存备查的资料;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是企业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是企业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的辅助性资料。
5.无特殊原因又拒绝补开、换开怎么办?
如果对方没有特殊原因,但拒绝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 向税务机关举报对方的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²;
-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³;
- 如果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证据包括: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6.企业提供的证据税务机关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 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说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关联性,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
- 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如果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可以主动纠正错误,但需要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7.关键法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6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分类、管理原则、取得方式、有效期限、补开换开条件、分摊方式等内容。
- 本办法要求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取得真实、合法、关联的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本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最后的话
说到底,业务真实是核心。如何证明业务真实性,这就需要企业做好相关业务和财务档案保管工作。
或许,随着“全电发票”全面推行,企业将不用再担心收到虚假发票了。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