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5日

技术转让所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

PART 01、技术转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技术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转让技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根据附件1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转让技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给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附件3中这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注意事项:

1、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PART 02、技术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这里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上述规定不难理解,关键问题: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以及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

1、财税[2010]111号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对专利技术进行了补充,在专利大类中注明包含国防专利。

二、技术转让的范围

1、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简言之,这里的技术转让既包括转让技术的所有权,也包括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使用)。

三、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

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并未对居民企业的范围作出限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所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居民企业范围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技术转让应签订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注意事项:

1.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所产生的收入。

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参照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可按照技术转让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分摊的期间费用

例:居民企业A公司2021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为200万元,相关税费100万元。

第一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1000-200-100=700(万元)

第二步:将技术转让所得与500万元进行比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经计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700-500=200万元,这20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故就该事项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0%×25%=25(万元)

那么,如果A公司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计算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例:居民企业A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为200万元,相关税费100万元。

正确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00-100)-500]×50%×25%

200×50%×25%

25(万元)

错误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00-100)-500]×50%×15%

200×50%×15%

1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为什么不用15%计算而是用25%来计算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 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应就技术转让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相关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6.《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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