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3日

回顾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热点问题 这些扣除事项,2023年度汇算可提早关注

当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热线数据显示,2023年1月1日—5月31日,共接到2.81万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占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量的25.57%。从咨询情况看,咨询热点主要涉及: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如何计算税前可扣除金额?

A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11月新购置了两台生产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300万元、600万元,两台生产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均为10年。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公司购置的两台生产设备,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税前可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A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8〕54号文件、6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2022年度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A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为600万元的生产设备,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按照12号公告规定,可以将其单位价值的50%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不短于最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即300万元可以2022年一次性扣除,另外300万元可自2023年起在不短于9个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12号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目前已执行到期。企业若在2023年有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政策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100%加计扣除,应取得何种入库登记编码?

B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2022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2022年10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自行判断其2022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因此在10月预缴时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段时间,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公司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明确,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最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因此,自2023年度起,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以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C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同时,C公司还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该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公司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同时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针对扣除项目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针对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按照政策规定,C公司如果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如果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两种优惠。

延伸来看,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需要依据具体政策规定,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对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不得同时享受。

据此,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首先需要分析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的类型,然后根据政策具体规定,判定能否叠加多种享受。如有不确定事项时,纳税人可以及时致电12366纳税缴费热线咨询,或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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