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 多维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防沙治沙
现行防沙治沙、防治污染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从事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实施节能节水减排与污染治理、发展清洁能源等方面,重点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主,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创新,用现代化、市场化、产业化机制,推动荒漠化防治,推进污染治理成效最大化。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防沙固沙林木培育和种植等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实操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标准执行。例如,林业分三个中类: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每个中类又有具体细分,如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又分为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相关主体可以根据自身从事的主营业务,细致对照上述分类,确定是否属于林业项目,从而确定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实操提醒】产业方面,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等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
地区方面,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
【实操提醒】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企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减半征收应当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照应纳所得税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如喷灌机、滴灌带(管)等滴灌设备和污染土壤检测修复一体机等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实操提醒】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应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范围。
专用设备投资额,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当年应纳税额,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特殊情况下,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6号公告。
【实操提醒】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另外产成品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例如,企业以废旧塑料生产塑料产品、塑木(木塑)产品,其产品原料必须90%以上来自废塑料,且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实操提醒】第三方防治企业,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具体来说,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自行判断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可以申报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