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安装施工,2种情形必须简易计税,5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种情形必须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针对第二种情形,强调适用本规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主体必须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不适用;
②项目类别必须是房屋建筑,市政、公路等工程不适用;
③分部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这两类;
④服务类别必须是「建筑服务」下的「工程服务」(编码3050100000000000000),安装、修缮、装饰等税目均不适用;
⑤甲供对象必须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列举之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不适用。
同时满足上述5项条件的,无论建设单位甲供比例为多少(哪怕是1分钱),建筑企业针对本工程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1:
满足上述条件的建筑服务,总承包方的计税方式是“适用”简易计税,而不是“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2: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采用正列举方式,目前限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注意3:
对上述材料的自采比例没有限定,既可以百分百自采,也可以少量自采。
5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