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能否转为实收资本?
案例
王某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王某未实缴出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王某陆陆续续为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该300万已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甲公司短期内无法偿还该借款。现在王某打算将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问1:王某向公司提供300万借款,能否直接在股权转让时作为成本扣除?
答:不能。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不属于股东出资,因此王某持有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成本)为0元。如果王某直接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不考虑印花税等税费影响)。
并且,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该笔借款,如果王某免除公司该笔债务,甲公司会产生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2:能否将该笔300万借款转为王某对甲公司的出资?
答:公司在政策经营的情况下可以。
债转股流程:
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约定王某以债权对公司出资。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甲公司债权划入甲公司(即债转股),并约定作为资本金。
聘请第三方对债权进行评估。
甲公司接受该笔债权,可不计入公司的收入总额。并且由于债权和债务均归于甲公司,债权债务相互抵消。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王某 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某 3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70万元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政策依据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以下两种情形股东不得把出借款转为实缴出资:
1、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条件,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
2、 公司的债权人已经起诉要求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两种情形下,股东将出借款转为出资款,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61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称垫付工程款事实发生于2016年1-2月期间,即其在对公司形成债权之前已经负有出资义务,如果欲将相关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且应增加注册资本,否则就是以债权抵消应负出资义务,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效果等同于股东债权优先受偿,该行为将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有失公平,亦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故江苏麦瑞克公司管理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垫资形成的债权上诉人可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问3:若甲公司短期内无法偿还该借款,除了将借款转为股东出资,是否还有其他方案?
答:有。这里可以提供三种方案。
方案一:
甲公司向第三方借入300万元偿还给王某,王某再将300万元对甲公司进行出资;或者王某对公司先出资300万元,公司再将300万元借款偿还王某。此方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资金成本。
方案二:
王某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股权按200万元转让,债权按300万元转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方案三:
王某可以按200万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王某、甲公司、受让方约定,受让方成为甲公司股东后,应当立即向甲公司出资300万元,该300万元用于偿还王某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