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中国香港 满足特定条件 部分基金可获利得税豁免待遇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与英国智库Z/Yen集团2022年联合发布的《第32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GFCI 32)》显示,在全球前十大金融中心中,中国香港位列第四。为巩固并增强其金融中心地位,中国香港创新改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出台了统一基金豁免制度、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等一系列新规,以带动更多投资资金的流入。

简单来说,在统一基金豁免制度下,满足特定条件的基金可以获得利得税豁免待遇。这项制度原为境外基金(非香港税收居民)设计,目前已扩大适用至设立在香港的基金。同时,在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下,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超额收益,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利得税豁免及薪俸税方面的宽减待遇。

一般性规定

在法律形式上,自2020年8月起,设立在中国香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基金结构。从税收角度,在中国香港,合伙企业可以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申报纳税后,向合伙人分配收益时不再征税。如果合伙人选择将合伙企业中归属于自己的收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申报纳税,那么,合伙企业无须就该合伙人的这部分收益进行申报纳税。

基于中国香港税务条例的一般规定,中国香港对资本利得不征收利得税。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处置被投企业股权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在中国香港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经营,在判断所得性质时,不认为其属于资本利得。如果这些所得被认为来源于中国香港,且不属于资本利得,相关企业可能需要因此缴纳利得税。

目前,中国香港利得税的税率,以年应评税利润是否超过20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80万元)为标准,公司适用8.25%和16.5%两档累进税率,个人适用7.5%和15%两档累进税率,在计算合伙利得税时,其公司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将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此外,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收取附带权益(超额收益),如果被认定为是来源于中国香港的所得,根据收取附带权益的主体类型、是否存在受雇关系等因素,需要缴纳薪俸税或利得税,薪俸税适用的累进税率最高为17%。

统一基金豁免制度

2019年3月1日,《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生效,旨在豁免大部分类型的基金在中国香港缴纳利得税,即统一基金豁免制度。满足特定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适用这项豁免待遇。

从适用条件来看,中国香港的基金豁免制度强调对长期投资的鼓励。能够适用统一基金豁免制度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基金在中国香港没有投资基金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或业务经营;二是该基金投资于中国香港不动产的合计市场价值不应超过其总资产价值的10%。在此基础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其中一个,即可适用统一基金豁免制度: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期间至少为2年,对标的公司不构成控制利益,或者标的公司的市场价值中短期资产(持有期间少于3年的资产)占比不超过5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香港投资人来说,在其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权益达到30%及以上等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将来源于基金的收入在中国香港缴纳利得税,以免出现税收居民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不合理避税。

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2021年5月7日,《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生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以便为在中国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2020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附带权益收取者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可以享受税务宽减。

具有享受税务宽减资格的附带权益可以适用利得税零税率,且这部分附带权益不计入用于计算薪俸税的受雇收入。为享受这项税务宽减政策,附带权益收取者必须在中国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者通过在中国香港的符合条件的人士提供服务。同时,附带权益收取者应当满足符合资格的全职雇员人数、在中国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等实质活动要求。在此基础上,附带权益收取者获得的附带权益,必须产生自符合资格的私人公司交易(私募股权交易),并由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

总体来看,近年来,中国香港在放宽在港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条件的同时,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利好政策,这与其打造吸引更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港营运及管理,进而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目标相匹配。与此同时,基金本身可适用的统一基金豁免制度、基金管理人可适用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均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等特定条件为前提,这充分体现出中国香港在税收征管及反避税方面从严监管的趋势。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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