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承担全部税款,卖方协助买方签订“阴阳合同”避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税款及滞纳金该由谁承担?

导语

在市场上的房屋买卖中,一个常见的做法是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均由买方来承担,也就是所谓的卖方“净得”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买方为了少缴税款,可能会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即在真实合同之外,再同卖方签订一份成交价格更低的合同,然后用这份成交价格更低的合同去报税,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那么,在这种双方事先约定税款全部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如果“阴阳合同”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会向哪一方追缴税款呢?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回顾

2*13年7月30日,甲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某出售房地产,按照给A公司的净收价交易,A公司净收价为4600万元,办理房地产买卖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某承担。

2*13年9月9日,A公司配合甲某签订了另外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2》,在这份合同中,做低了交易价格,双方以第二份合同作为备案合同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规避了税款。

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补缴税款1895.3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175.23万元。

A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缴纳完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承担上述税费及滞纳金,并支付利息。

A公司的观点为:

第一份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均由买方甲某承担,事后补缴税费,是按照真实价格计算,并不是因为补缴时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税费增加,因此,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均应当由甲某承担,并且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应当由甲某承担。

甲某认为:

1.第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税费都由甲某承担,是因为当时税费较低,之所以会购买这处房产,是估算房价加税款不会超过4800万,如果是现在这样有巨额税款有交,根本不会买这处房地产。

2.本案应从公平公正及合理的角度确定A公司补缴税费的分担,A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该全部由甲某承担。

3.A公司补缴税费已经超出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不应该由甲某承担全部责任。

4.滞纳金是税务局对A公司的处罚,应该由A公司自己承担。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超过了双方签订合同的预期,本案争议未能解决,并不是甲某一人过错,由此产生的利息不应计算。

法院裁判观点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第二份合同是无效合同。

2.根据第一份合同,涉案房产的税费均应由甲某承担,补缴的1895.39万元税款,也应该是由甲某承担。

3.甲某主张交易时预期总成本不超过4800万元,而补缴税费远超交易预期,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难以成立。

4.滞纳金是对A公司应缴未交税款1895.39万元税费作出的处罚。但是如前所述,甲某是直接受益人,故该滞纳金1175.23万元实质上是甲某未缴纳1895.39万元税费导致的,因为A公司也协助了甲某逃避税费,并签订了“阴阳合同”,酌定A公司对补缴的税费滞纳金亦承担20%的责任。并判令甲某向A公司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案例解析

在分析本案时,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就是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过以上两条法律,我们可以确定,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

另外,我们还需注意一个问题,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产生的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全部都由买方承担,其中有部分税费是需要由卖方来承担的。虽然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约定了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但是这也不会改变法律上规定的卖方对于部分税款的实际纳税义务。

所以,如果甲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申报缴纳全部税款(包括法律上规定本应由A公司承担的部分),那么A公司就应该主动申报缴纳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税款,这也是为什么税务机关会向A公司追缴税款的原因,因为税务机关是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实际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该先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按期如数补缴,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甲某追偿。

第一份合同中约定所有税费均由甲某承担的条款,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因此第一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而法院认为补缴的1895.39万元税款应由甲某承担。

关于滞纳金的问题,由于1895.39万元税款没有按时缴纳,因而产生了滞纳金,而A公司是这部分税款的实际纳税义务人,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全部税款均由甲某承担,而甲某又没有按期如数缴纳税款,所以,1175.23万元滞纳金的产生是甲某未缴纳1895.39万元税费导致的,应由甲某承担。

但是甲某用来偷逃税款的第二份合同在签订时A公司的确也在客观上提供了协助,因而法院认为A公司对补缴的税费滞纳金承担20%的责任。另外判令甲某向A公司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至于甲某主张交易时预期总成本不超过4800万元,而补缴税费远超交易预期的观点,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结语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不论我们进行何种交易,都不要试图通过“阴阳合同”的方法少缴或不缴税款,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是明显的偷税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执法机关“抓不住我”,因为偷税行为一直是相关执法机关重点查处打击的违法行为。

而且包含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后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因为之前签订的是无效合同,那么当事人的维权会有巨大的麻烦。

对于有买房需求的人,在签订交易合同前,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员咨询,了解清楚在该笔交易中会涉及到哪些税费,这些税费的具体金额大概有多少以及每项税费的实际纳税义务人是哪一方。即便是签订了税费由其中一方全部承担的协议,另一方也不要认为就与自己无关了,因为后面的申报缴税中一旦出现问题,税务机关还是首先会向税款的实际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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