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2日

投资新加坡基金业 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多种税收优惠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目前,新加坡已跃升为中国第三大服务贸易伙伴,成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最大的服贸伙伴。近年来,新加坡不断夯实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致力于发展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的资产管理中心。为此,新加坡政府通过优化监管和推出税收激励政策等方式,助力其投资基金产业发展。

总体上看,新加坡合伙企业税制的基本原则与国际主流原则保持一致。同时,通过兼顾投资人和管理人的税负优化诉求,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税收激励措施,实质减轻了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税收负担。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设定境内开支、境内专业人士雇佣等适用条件,确保基金产业有效带动其对本地金融、人才等资源的利用,为新加坡投资基金产业发展提供了确定性较强的政策环境。

合伙制基金遵循“穿透课税”原则

根据新加坡税法,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人,每个合伙人按其份额就合伙企业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作为一项基本规则,新加坡合伙制基金遵循“穿透课税”原则,即基金本身不具有纳税义务,由基金合伙人根据合伙份额缴纳所得税,个人合伙人适用0~22%的累进税率(最高累进税率计划于2024年提高至24%)缴纳所得税,公司合伙人适用17%税率缴纳所得税。

新加坡税法对所得税实施地域管辖,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收入将在其产生时纳税,法人及合伙企业在新加坡境外获得的收入需要在汇回新加坡时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项海外投资基金的经理为新加坡居民,且对基金的投资组合拥有决策权和处置权,则该项基金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的所得。

在所得性质上,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但是,新加坡税务机关通常认为基金具有交易意图。从本质上看,基金处置投资收益是经营性收入而非资本利得。因此,在没有豁免机制的情况下,新加坡境内基金、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海外基金取得的基金处置投资收益,均可能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而被征税。

为了确保取得相关收益的纳税人在税务处理上更具有确定性,新加坡税法规定,基金“指定投资”的“特定收入”可以适用免税待遇。“指定投资”和“特定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均在新加坡所得税法的附属规章中列明,涵盖了大多数基金投资行为和相应收入。

推出特级基金免税计划

为巩固投资基金竞争优势,新加坡税法在充分理解基金业务中不同主体、不同业务类型商业诉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出了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公司制基金、离岸基金、居民基金等多种不同类型基金的减免税计划。其中,特级基金免税计划,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税收激励计划之一。

新加坡于2009年引入特级基金免税计划,为基金指定投资的所得提供免税优惠。这项免税计划的主要优势是,对于新加坡投资者在基金中的投资金额和份额没有限制,适用于包括合伙制在内的所有基金法律形式,对基金注册地也没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申请享受特级基金免税计划,需要经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

简单来说,可以享受免税计划的基金,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在申请时,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新币(约合人民币26852万元),如果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以认缴规模为准;申请享受免税计划的基金,其基金管理经理或投资顾问中最少包括3名投资专业人士;基金每年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商业支出至少为20万新币(约合人民币107万元)。此外,享受特级基金免税计划的基金一般不得改变投资策略,与关联方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税收激励

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了针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所得税豁免计划。2012年,新加坡财政部将这一计划扩展适用至合伙企业的相应合伙人,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激励计划旨在鼓励对新加坡中小和初创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基金取得的合格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最长期限为15年。具体来说,享受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激励计划的主要条件包括几项:基金的规模在1000万新币(约合人民币5373万元)以上,在激励期限内需要累计发生至少10万新币(约合人民币53万元)的本地商业支出。同时,在享受税收激励计划的第五年或税收激励计划结束时(以较早者为准),基金需要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加坡公司。

在新加坡,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管理费和附加收益,可以适用5%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这项优惠可以看作新加坡“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激励计划”的一部分。享受该税收激励计划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满足至少拥有400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21493万元)的管理资产(含风险投资基金),雇佣至少一名额外的投资专家等条件。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享受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免税,向新加坡境外支付的利息豁免缴纳预提所得税,未办理增值税登记的基金可抵扣进项税额等优惠待遇。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