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当个人情况发生变更 如何填报“一老一小”扣除信息?

今年8月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下统称“一老一小”三项扣除),为广大纳税人送上了利好。最近这段时间,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当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如何填报“一老一小”扣除信息,进而及时地享受优惠?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要求,是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享受对象为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照护人。满足这些条件,即可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在新生儿出生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相关信息,选择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报送子女信息。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年度中间子女已满3周岁,纳税人不能再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延伸至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阶段。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计算时间为: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其父母都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当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时,建议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比如,子女从义务教育阶段升学至高中教育阶段,如果纳税人选择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需要在APP上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勿修改或删除以前阶段的信息,因为纳税人此前填报的子女教育扣除信息已经传递到税务部门,且进行了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将原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会导致上一教育阶段的信息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子女受教育阶段未变化的,例如子女从小学升到初中(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若仅是发生了学校信息的变化,纳税人只需要在原填报记录中修改“就读学校”即可,无须修改“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7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8月也可以享受扣除,只需将两个教育阶段的截止时间和起始时间衔接即可。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及7号公告等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父母有一位年满60岁了,当年就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被赡养人年度中间去世,纳税人当年无须对已填报的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信息进行变更或删除,可以扣除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后,倘若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无须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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