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香港公司留存利润,竟变成偷税?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出口企业会利用香港公司与外国客户做生意,主要原因是香港外汇自由,不受管制;税负比中国大陆低,可实现节税目的。但实践中,很多香港公司只是空壳企业,无法实现节税目的,反而存在偷税风险。兰迪税务律师结合一则税务处罚决定向大家分析其中的涉税风险。
一、案件背景
深圳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12月8日对深圳W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深圳W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设立在香港的空壳公司和香港恒生银行账户,收取境外客户支付的销售款项,隐瞒收入1744万元,未申报与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缴增值税49万元,城建税及附加6.88万元。
2、深圳W公司利用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向员工发放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万元。
3、2014年至2020年,深圳W公司通过设立在香港的空壳公司收取境外客户支付的销售款项,隐瞒收入1716万元;扣减个人账户支付的员工补贴、差旅费、奖金等380万元后,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269万元。
4、深圳W公司通过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为322万元,属于偷税行为;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此外,该公司还被处以1倍的罚款,即322万元。
二、案件分析
1、香港境外所得不征税
中国大陆对税收居民的境内和境外收入需要征税,但香港却以地域来源为征税原则,即香港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所得不征税。
很多贸易商用香港公司与外国客户签署买卖合同,外国客户支付货款到香港银行账户,货物由大陆公司直接发货给外国客户。因为买卖合同的洽谈、签署和执行均不在香港,对香港公司来说,该合同对应的利润属于境外所得,无须在香港征税。
对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来说,虽然货物是从中国大陆发出,但货款是支付到香港公司的香港银行,表面上没有合同流、资金流的流转痕迹,且一般而言,中国大陆的公司也不会主动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与缴纳税收。最终实现该收入在香港和大陆均不要交税,似乎达到了节税目的。
2、若香港公司只是空壳企业,其取得的收入应认定为是大陆关联公司的收入
实践中,很多贸易商设立的香港公司,只是聘用公司秘书处理相关合规问题,并没有聘用员工开展实质经营。而实际的工作是由中国大陆的公司来完成的,比如开发和维系外国客户、安排合同签署、负责货物的采购与发货等。若香港公司没有员工、也未开展日常经营,即无法向外国客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其从外国客户处收取的款项本质上不能认定为自身的收入,更像是代第三方收取的货款。
基于该逻辑,在查实香港公司为空壳公司后,深圳税务局稽查局认定香港公司从外国客户处取得的款项是代深圳W公司收取的,应是深圳W公司的收入。
3、信息情报共享或者他人举报,成为税务局查处该类偷税案件的来源
很多人认为香港与大陆是两套体系,利用香港空壳公司代大陆关联公司收款,一般税务局很难发现,因此该操作的风险很低。
但是,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的应用,来自中国大陆的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海外(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06个)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会推送回大陆。也就是说,如果后续香港公司将其利润汇至实际控制人在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那么相应的信息将会被交换给大陆的相关部门,而若该银行账户的存款异常,很有可能会成为税务局的稽查对象。
此外,还有可能因为他人举报,税务局立案调查。税务合规要求越来越严,企业或多或少存在税务问题,能经得起税务局调查的企业也是少之又少。有些竞争对手或者离职员工利用这点向企业进行施压;一旦没达到目的,就会真的向税务局举报。
三、律师建议
1、设立香港公司留存利润,应保证香港公司实质经营
本案中,香港公司因没有实质经营,属于空壳企业,其代深圳W公司收取的款项被认定为偷税。
若香港公司有实质经营,那么香港公司的收入就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如香港公司有自己的员工开展业务,该员工最好与大陆关联公司的员工能区别开,尽量不混同;香港公司与大陆关联公司之间的买卖交易要有相关书面资料支撑,且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2、香港公司在大陆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在大陆缴纳税收
实践中,很多大陆公司的员工和管理层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大陆开展业务,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代理型常设机构,根据相关税收协定,需要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中国大陆交税。
举例:香港公司在香港只有一个员工,与外国客户的买卖合同主要是由大陆公司的员工和管理层洽谈、签署和执行,假设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利润为20万元;上述业务80%的工作由大陆公司开展并完成,20%的工作成果归于香港员工开展的业务,在这种情形下,大陆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香港公司的代理机构,即大陆公司是香港公司在大陆的常设机构,那么16万元(即80%*20)的利润将会被认为归属于常设机构,需要在大陆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香港公司虽然为大陆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应当就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大陆的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在本案中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16*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在大陆缴纳税收后,可根据税收协定去香港申请抵扣,避免重复交税。但由于香港公司的境外利得是免税的,因此最终需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4万元。若香港公司在大陆构成常设机构,就无法实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