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7日

制造业企业:既有“专项”优惠眷顾,也有“普惠”政策支持

制造业是壮大实体经济、吸纳就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增值税政策“专项”鼓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主体,还包括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这两类企业的加计抵减的比例均为15%,优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这两类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相关主体可以动态关注相应清单。此外,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还需注意,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抵减优惠,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厘清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第二步,计算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然后按5%的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第三步,区分情形确定当期可抵减额。概括来讲,以当期应纳税额为准,确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政策多维度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还能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设备、器具”等概念、购进时点的确认问题。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政策,六大行业四大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在所属行业判断方面,企业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满足其中“制造业”的具体规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还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笔者提醒,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间,均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其他税费政策多方面眷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12号公告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同时,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还可以减半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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