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以及组织架构调整和投融资业务的需要,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作为持股平台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个人及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政策空白,实操中又多以合伙协议的形式自主约定执行事务,因此一涉及到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因缺乏政策支持,往往会令纳税人感到无从下手,担心存在税收风险。本周,我们就某一客户咨询的自然合伙人退伙涉及的个税问题与当地税务系统进行了业务请示和探讨,现将沟通结果分享给大家,作为处理类似业务的参考。

案例:A为法人合伙人,B、C为自然人合伙人,分别出资40万、30万、30万成立合伙企业甲,甲投资一上市公司。现合伙人A、B计划退出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甲自身无力支付退伙资金,于是甲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40万,按照出资比例全部支付给A和B,问自然人B如何缴纳个税?

税务局意见:该业务涉及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这一环节,各合伙人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了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即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分别计算各合伙人的所得税。第二个环节——合伙人退伙环节,关于退伙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大家还有争论,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 已就此进行了明确,第六条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也就是说,无论是退伙后合伙企业减资,还是原合伙人转让份额给其他合伙人,都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两道税,清晰明了。

结语:实务中,企业往往会将两个环节合并成一个环节考虑,认为转让股权就是为退伙而发生的,并且除了退伙人以外其他合伙人并未收到股权转让环节的利润分配,因此只就自然人合伙人退伙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就可以了。实则这种理解太过于主观,股权转让这一行为已经触发了纳税义务的发生,这是合伙企业的行为,所有合伙人因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共同享有收益权,就需要按照现行政策纳税,如果主观将其解释为是实现退伙的途径而忽略这一环节的纳税义务,显然太过于牵强也很难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并且,我们要再次强调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先分后税”的“分”可以理解为“划分”或者“分别”,但绝对不是指“实际分配”。因此,按现行政策规定,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收入,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合伙人都需要按规定确认当期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另外,在实操中,第一环节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也往往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请各位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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