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或委托付款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销售、采购等一系列日常业务时,常有委托收款或者委托付款,导致企业三流不一致情况。那么企业通过三方协议委托付款或收款,由此产生合同票款不一致,会对企业带来哪些风险呢?
Part.01 “三流一致”的内容
(1)货物流
可以销售方发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发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也可以销售方直接发给委托方。
(2)发票流
销售方必须开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但可以直接交给委托方;也可以经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
(3)资金流
必须委托方先预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再支付给销售方。
Part.02 “三流一致”的规定
最早的规定是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核心是要求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
另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有:
0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
0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
0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Part.03特殊情形
上述可见,三流不一致时,交易双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虚受。打破“三流一致”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形就属委托第三方付款或收款了。
委托第三方收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上述情形中,若第三方企业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委托第三方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