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直系亲属1 元受让股权,再转让按1元扣除?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直系亲属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该文件同时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也就是说,个人无偿受让的股权再转让,股权成本的扣除是追溯原持有人的股权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小头爸爸以1 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初始投资成本100万,股权转让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200万,现在大头儿子再次股权转让,股权原值是以1 元扣除?还是以100万扣除?还是以200万扣除?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情形,由于受让时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规定,受让人再转让股权时,可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作为再转让股权成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1元”约定转让价的,属于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的情形,受让人再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只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按“1元”作为股权再转让成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直系亲属间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转让股权,不管是按“1元”约定还是无偿赠予约定,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只要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均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均不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并依法调整。也就是说,股权的公允价值虽然是200万,以1元成交或“零元”成交都会认可,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均不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并依法调整,即转让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均为零。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该条规定对于直系亲属间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非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成本扣除的确定至关重要:首先,以股权转让取得时的价格作为扣除的基础,其前提是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了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上述举例,小头爸爸股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如果税务机关要核定收入,应当是按200万核定,而不是1元。其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环节,税务机关并未按200万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且小头爸爸也没有按照股权转让收入200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大头儿子再转让股权时,既不能按照1元扣除,也不能按照200万扣除,而应当按照100万扣除。

总结:对于直系亲属间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的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成本,即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再转让直接延用原投资人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股权扣除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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