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如何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利率的确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利息率一般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二、符合条件的只按照基准利率计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三、超过补缴期限之后转为加收滞纳金。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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