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6日

已开具发票,但不足以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租金、利息、特许权费作为会计行业的特色三姐妹,经常会出现钱收到,发票也开了,但还未到确认收入的时间。而这个收入的确认,仅仅是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又不同。这时的会计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往往会让会计头晕眼花。

举例:甲公司出租自己办公室一间给A公司,合同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到2025年9月30日,合同约定签订之日A公司一次性付清全年房租126000元,款项于签订合同当天付清,甲公司当日开具5%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符合增值税管理办法)。

01   会计上的处理   

老会计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会计与税法上关于收入的认定是不同的。企业会计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只有对方企业真正使用租赁资产时,才能确认为本企业的租赁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明确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所以2023年应当确认的收入如下:

2023年确认租金收入=12600÷(1+5%)÷12×3=30000

分录如下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6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       

2、按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00

02   税务上的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来看,收到房租租金的预收款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总结:房租租金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上记载的承租人付款日。(与租期,承租方是否付款无关)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可以将租金平摊到租期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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