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的财税处理
“或有事项”是会计上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有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即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事项不属于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二是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三是由未来事项决定。即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一、或有事项包括的内容。常见的事项有: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或有事项又分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或者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二、预计负债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第一、在企业当前条件下以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第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小于或等于95%,即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第三、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的估计,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因而不能确认,只有在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才能在附注中披露。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大于95%但是小于100%)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所以,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的前提条件是或有事项已经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预计负债的计量。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最佳估计数的确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付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多个项目按照各种可能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加权平均数)。比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企业销售的商品,有些没有质量问题,有些有较小的质量问题,有些有较大的质量问题,这几个事项同时存在,要用加权平均数计算最佳估计数。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对预期可获得补偿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的前提是或有事项已经确认为负债。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通过“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或有事项确认的资产,但不能冲减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一码归一码。
四、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1、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
举例:2019年10月A公司,因向客户销售的杯具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经济损失50万元。客户向法院起诉,要求A杯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截止到2019年12月30日,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A杯具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败诉的可能性为80%,诉讼费为8000元,预计赔款在30-50万元之间。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败诉可能性为80%,即很可能败诉,则A公司应在2019年11月30日确认一项预计负债。(30+50)/2+0.8=40.8万元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0.8
营业外支出——赔款 (30+50)/2=4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40.8
2019年12月25日,法院判定A公司赔偿客户45万元。
借:预计负债 40.8
营业外支出——赔款 5
贷:其他应付款 45.8
2、债务担保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诉讼,分别以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前营业外支出;(3)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债务担保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担保损失)
贷:预计负债
3、产品质量保证
计提保修费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注意的是: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当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以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若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4、或有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确认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确认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支出等
5、亏损合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注意: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确认原则:①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实义务。不应确认为预计负债。②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实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③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6、重组义务。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并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项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①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赔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②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直接支出是指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因为这些支出与未来经营活动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是重组义务)
五、预计负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专门提及或有事项的概念,但是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或有事项,都会涉及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所得税遵循“实际发生”与确定性原则,对企业按照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事项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待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再作相应纳税调整。
对或有事项最终的结果已证实发生损失或经济利益的流出并非就意味着可以直接予以税前扣除,其扣除还必须“依法”。如:为其他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由此可见,企业提供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损失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