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3日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如何财税处理?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存在弃置业务的固定资产在税收与会计之间存在差异。

一、计提弃置费的法律依据。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等方面。弃置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二、弃置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计提弃置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预计负债-弃置费 (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     

以后各期计提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期初预计负债的现值(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支付弃置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弃置费     

贷:银行存款

三、计提弃置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一般来说,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支出、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由此可见,企业依法计提的弃置费属于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计提的弃置费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一个特例。但计提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除外。

另外,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四、弃置费的税会差异。在会计上,预计的弃置费用是按照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并以此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照折旧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另外,对会计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不予确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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