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5日

东海化工厂:作为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涉税问题?

电视剧《大江大河之岁月如歌》中有这样一个桥段:主人公之一宋运辉临危受命,重回东海化工厂担任厂长时,作为国企的东海化工厂已经完成了与美国洛达集团的谈判,成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但是,在合资以后,东海化工厂与洛达集团之间依然存在技术上的竞争。最终,宋运辉通过过人的智慧,实现了东海化工厂与美国洛达集团的双赢局面。作为长期从事涉税咨询的专业人士,笔者在观剧过程中发现,东海化工厂与洛达集团之间既有技术合作,也有关联交易,涉及不少税收问题。

按照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766家,同比增长39.7%。目前,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其主要特点在于合资,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采用合资形式,既有利于引进境外先进技术与设备,为中国输入技术支持与管理经验;同时,投资各方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从而拓展海内外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改革开放后,我国主要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上述三部法律被废止。

从税收规定看,2008年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与内资企业不同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制、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提升了中国利用外资的能力和水平。

《大江大河之岁月如歌》中,洛达集团向东海化工厂提供了专有技术。洛达集团在东海化工厂的投资收益,也会汇回美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般来说,外方投资者向合资经营企业提供贷款或专有技术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润分配,适用10%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有机会享受低于10%的协定优惠税率。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对境外投资者从合资经营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再投资,符合条件的可递延纳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对境外先进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增加,使得合资经营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愈发常见。对于此类集团间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能会着眼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实质,从转让定价的角度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合理性提出质疑。与关联方之间支付或者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与无形资产为企业或者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对于未带来经济利益,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笔者提醒,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合资经营企业需要在5年过渡期内,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及组织结构。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外方企业还是中方企业,都应高度关注相关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的税收政策,合规处理相关事宜。如有必要,还应结合未来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投资计划,提前制定税务方案。

[作者单位: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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