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5日

股票无偿划转,也需申报增值税

近年来,很多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为了调整经济结构,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就无偿转让股票明确如下: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增值税原理上讲,单位无偿转让股票应按视同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无偿转让,尤其是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无偿划转,其目的是出于国有资产整合的需要,更多体现为非市场化的行政行为,在税收上应该予以支持,因此,40号公告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转出方来说,无偿转让的股票,无论是否为限售股,均可适用40号公告的规定,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转让方在本环节没有“增值”,应纳增值税为0。对转入方来说,其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无偿转让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看出,40号公告增加了转出方确认卖出价的规定,明确了转入方买入价的确定依据,保持了增值税差额扣除链条的完整性。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不少纳税人认为,无偿划转股票,由于不会产生增值税税款,不需要申报增值税。笔者认为,此观点是错误的,虽然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卖出价等于买入价,在本转让环节不会产生增值税,但由于转出方的买入价(卖出价)会影响转入方将来转让股票时增值税税款的计算,仍需转出方准确确定增值税买入价。而且40号公告既然规定了转出方的卖出价,就需要转出方就此进行纳税申报,并以此作为转入方的买入价。因此,转出方虽然是无偿转让股票,但仍需申报增值税,并建议转入方保留转出方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及买入价确定资料,以免在后续股票处置环节产生增值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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