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5日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业绩补偿或奖励的涉税处理探讨

以下笔者以两则本地上市公司的公告作为案例,对业务补偿或奖励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01、案例一

上市公司新华医疗(600587)2023年7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其中涉及业绩补偿部分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上市公司经批准向隋涌等9名自然人(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购买业绩承诺方持有的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51%的股权,总计发行5,593,797股。

业绩承诺方向新华医疗承诺并保证,从交易实施完成当年起的四个会计年度内,成都英德100%股权每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同期预测数,且2014年不低于3,800万元,2015年不低于4,280万元、2016年不低于4,580万元、2017年不低于4,680 元,具体如下表(单位:万元):

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利润额度,需要支付利润补偿,利润补偿期间,成都英德每年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偿金额=(成都英德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成都英德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2。

成都英德2014年至2017年实际实现可比口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低者的金额分别为3,163.35万元、3,252.24万元、-5,057.83万元和-4,684.86万元,均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其实际净利润及对比情形如下表:

业绩承诺方需对成都英德2014年至2017年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补偿,累计应补偿金额为41,334.20万元

02、案例二

上市公司金城医药(300233)2022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上市公司2019年以现金方式收购两自然人持有的浙江磐谷药源有限公司67.35%的股权,实现间接收购广东金城金素制药有限公司33%股权。

金城金素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累计为17,476.47万元,超过对方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规定的不低于16,500.00万元的标准。根据协议规定,在业绩承诺期满,如金城金素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累计数大于业绩承诺期承诺累计净利润,且不存在因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而需要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则超额部分收益的50.00%将作为对交易对手方的激励。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股权收购中业绩补偿及奖励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收到的业绩补偿或支付的业绩奖励,如何进行涉税处理,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试着对此进行分析。

实务中,以业绩补偿为例,上市公司取得的业绩补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主要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到业绩补偿,应在收到当年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观点下,因为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标,相当于业绩承诺方违约,其支付的业绩补偿也就是违约金,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收到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营业外收入)。既然确认为收入,则其应计入上市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业绩补偿除被认定为违约金之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捐赠。因为,业绩补偿,往往具有一定的“赠送”的性质,甚至出现了“赠送”的表述,更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误解。

比如:在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的股权收购中(案例一),业绩承诺方往往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此时,业绩承诺方支付给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如果上市公司在会计上没有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而是作为收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为股东对上市公司赠与资产,从而要求确认为所得税收入。另外,在以现金方式收购中,上市公司取得的业绩补偿,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

但是,根据笔者的理解,业绩补偿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本质的区别。在无偿赠送中受赠人无义务、赠与合同也属于无偿合同,但是,业绩补偿中并不具备类似特征。因此,将业绩补偿认定为无偿赠送也值得商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上市公司取得业绩补偿,需要调整投资成本,即应冲减所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业绩补偿的性质进行判断,笔者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股权收购中,对价的确认一般取决于股权的评估价值,而股权的评估价值又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前景。通俗的说,企业越赚钱,企业的价值就越大,收购方付出的成本就越高。说的直白一点,你把企业“描绘”的越赚钱,对于收购方来说,付出的收购成本也就越高,反之,企业不赚钱,你也很难卖个高价,这实际上就是市场规律。

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价值是与承诺业绩密切相关,即承诺业绩决定企业价值,而企业价值又决定收购成本,也就是说,收购成本随着承诺业绩“水涨船高”。

当然,实务中,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往往与业绩承诺方(一般为转让方)签订所谓的“对赌协议”,如果业绩没有达到要求,对方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补偿。补偿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取决于业绩补偿的交易性质。

03、结合前文内容

之所以要进行业绩补偿,说明在收购过程中,存在业绩高估的情况,即承诺业绩高于实际业绩。因为,收购成本是与承诺业绩紧密相连的,如果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说明企业存在高估业绩的情况,进而推动企业价值和收购成本的高估。因此,根据笔者的理解,业绩补偿实际上是对收购成本的调整,相当于上市公司多支付了收购价款,因为业绩未达标,将多支付的收购价款予以退回。

一句话,根据笔者的理解,业绩补偿(或奖励)实际上是对收购成本的调整,并不是企业的收入或支出。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收到业绩补偿,需要冲减收购成本;支付业绩奖励,需要增加收购成本。

关于业绩补偿的定性,实务中税务机关存在判例,比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相关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当然,198号文件只是海南税务机关针对海南航空关于利润补偿处理的复函,并不能代表所有地方的类似业绩补偿的涉税处理决定,但是,其至少明确了一个实务口径,即针对业绩补偿,并不是一定需要确认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调整投资成本。如果在实务中,遇到类似业绩补偿的情形,最好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涉税争议。

另外,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在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附有对赌协议,相当于附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应该将收购协议和对赌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能割裂开来分别进行处理。

另外,实务中,可能也会存在业绩补偿金额超过实际投资成本的情形,比如:新华医疗其“补偿金额=(成都英德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成都英德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2”,2倍的补偿就有可能超过实际投资成本。对于类似情况,是不是应该将实际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调整为零,超过部分确认为收入呢,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