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补助的涉税问题浅析
前段时间接到客户咨询,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收到当地财政局下拨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基金,财务人员解释说,他们取得这个财政补贴,是因为与B公司签订瓦斯综合利用合作协议,就煤炭开采副产品瓦斯综合利用建立瓦斯电站,筹建期间A公司提供场地及办公用的水电等,B公司进行瓦斯电站筹建;建成后由B公司进行运营,运营期间A公司将煤炭开采副产品瓦斯销售给B公司进行发电,单价按照发电量折算瓦斯气销售量按照0.05元/KW.H结算,同时A公司每年申报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即清洁能源发展专项基金补贴。
A公司财务人员咨询他们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财政补贴收入是否涉税,若涉税具体涉及哪些税种?
就着客户的咨询,接下来我们就聊聊该财政补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都涉及哪些税。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对A公司而言,每年依据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数据申报财政补贴,所以收到市财政局下拨的非常规天然气的补贴资金属于财政拨款。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财政补贴收入相关会计分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
企业在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受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对A公司而言,由于收到的非常规天然气的补贴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益
三、是否涉及增值税分析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不论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财政补贴,均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45号公告的规定来看,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含中央和地方),个人理解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这个财政补贴必须是针对纳税人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二是这个财政补贴必须是与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收入或数量挂钩;三是这个财政补贴必须是和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入、数量挂钩的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因此,是否征收增值税要看补贴文件,如果文件中的补贴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征收增值税。
查看政府下拨给A公司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基金补贴文件,文件规定该补贴目标是开发利用非常规天然气,增加能源供应,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补贴从三方面进行考核下发,一是非常规天然气的产出指标,包括数量指标(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质量指标(非常规天然气抽采设备情况)、时效指标(非常规天然气项目设备更新维护);二是社会效益指标(是否做到增加能源供应,减少安全事故)、生态效益指标(是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三是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指标。
引用货劳司关于航线补贴的答复: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45号公告的规定,结合货劳司关于航线补贴的答复,对A公司而言,财政补贴虽然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的数量有关,A公司也确实销售非常规天然气给B公司,但该补贴并非单纯按照发电量折算瓦斯气销售量进行补贴,个人观点不属于“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因此A公司收到的财政补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不应缴纳增值税。
四、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自2021年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自2021年起,对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对A公司而言,未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该资金也不是按照A公司销售的煤层瓦斯气数量或者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的,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所以A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