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汇算清缴:销售返利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

市场竞争激烈,上游厂商为了促销和管控市场价格等原因,通常会采用完成销售目标后给予返利等政策。实务中,有些返利政策是在合同中预先有预定的,有些返利政策是厂商为应对市场竞争单方面临时出台的。

【案例】销售合同约定有返利条款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资料:甲公司作为制造型企业,与代理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中约定有阶梯式的返利条款。其中,与乙公司的经销合同约定的返利条款为:全年销售额达到12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返利5%;超过销售额1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销售,就增加0.5%的返利,如销售额1300万元按照5.5%返利,以此类推。每季度完成全年销售额25%的,则季末次月的15日按照4%计算返利。年终后,次年1月底前按照全年的实际完成的销售额计算全年返利额,如乙方全年销售额未达到1200万元,季度已经返利的部分也不需要退还甲方。返利金额,作为乙方预付货款,在乙方进货时抵减;乙方配合甲方开具红字折让发票。

乙公司在20×3年各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第一季度:销售额400万元,4月份计算返利额16万元;

第二季度:销售额200万元,7月份计算无返利;

第三季度:销售额300万元,10月份计算12万元;

第四季度:销售额500万元。

假定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问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利季度与年度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及税务风险

解析:

由于返利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有“门槛”和“阶梯式”的比例,在会计处理前需要经过合理的职业判断,在确认收入时预估返利的比例;在年终时,根据实际销售额,再对照合同条款确定实际的返利比例,如果跟前面预估的比例有差异,再调整差异。

假如甲公司在年初预估乙公司的返利比例为5%。

第一季度确认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等 45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80.00万元

 合同负债-返利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万元

4月份实际计算返利时并开具红字返利专票: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8.08万元(红字)

合同负债-返利 16.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8万元(红字)

以后各季度会计处理类似,不再赘述。第二季度虽然销售额未达标,但是预计全年能达标,依然需要预计返利额。

假如乙公司前11个月累计销售达到1200万元,已经全部按照5%预提了返利额;12月12月31日统计当月和全年累计额,12月销售额200万元,累计1400万元,全年的返利比例应为6%,应调增前面11个月的返利额。

12月返利额+前11月返利调整额=200万元×6%+1200万元×1%=24万元。

因此,在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等 226.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76.00万元

 合同负债-返利2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万元

全年应返利额=1400万元×6%=84万元;

全年已实际返利=16万元+12万元=28万元;

因此,“合同负债-返利”的年末余额=84万元-28万元=56万元。

对于年度内已经实际返利部分,甲公司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票的,可以直接冲减当年度的应税收入,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

但是,对于截止12月31日尚未实际兑现的返利,会计核素已经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抠出,计入了“合同负债-返利”,导致了会计核算的收入低于应税收入。因此,在2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合同负债-返利”年终余额56万元作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