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新购房屋装修费如何财税处理?

企业购入房屋在投入使用之前或多或少都要进行一番装修。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装修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装修费如何会计处理?装修费如何税前扣除?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

在增值税抵扣上,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装修费的进项不能全额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第八条的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房进行装修,该装修是使房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的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具体规定如下:(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根据上述的规定,外购的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属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的计税基础,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在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装修涉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的,那么不管该装修支出在会计上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原值还是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单独核算,均应计入房产的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装修不涉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只是装饰装潢性质,可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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