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8日

固定资产盘盈,涉税风险在哪里?

近日,笔者和同事去客户公司做业务,在审核账务处理时,发现有大额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入账业务,经咨询财务人员,事情是这样的:

客户属于制造业企业,目前的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多年前就已经自行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入账。近期因融资需要,在某家财税公司的指导下,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还涉及高估)并入账,涉及金额近3000万元,入账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上述处理,可谓“高招”,既增加了抵押物的价值,又可以多税前扣除,还可以将钱拿出去,真是“一箭三雕”啊。

上述固定资产入账的税务处理,可以参照盘盈进行处理。所谓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指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

实务中,一般而言,因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相对较高、使用时限相对较长,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尤其如本文前述这么大金额的盘盈,实属罕见。但是,这只是理想状态,实践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总是存在的,为了保证盘盈资产的顺利入账及税前扣除,税法对盘盈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了规定。

01、资产盘盈的增值税处理

实务中,如果企业确实存在资产盘盈的情形,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盘盈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明确其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共有六大类增值税应税行为,总结如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进口货物。

对照上述六大类增值税应税应为,可以看出,固定资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2、资产盘盈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资产盘盈最大的涉税风险在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资产盘盈,需要确认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九项收入,其中第九项收入为“其他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盘盈资产,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意外之财”,类似于接受捐赠,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

另外,既然需要确认收入,就涉及收入金额的问题,即盘盈资产以什么金额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这也同时涉及盘盈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2.盘盈资产的计税基础

由于资产盘盈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从会计分录的角度看,借贷方金额相等,即收入确认的金额与盘盈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同。针对固定资产盘盈,计税基础的规定如下: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实务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往往在企业以前的会计账簿上没有记载或者记载的相关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有效确定其历史成本,所以税法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所谓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即按现有的生产能力、技术标准,重新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代价。通过这种方法计算的计税基础,相对较为科学、合理,也符合这种固定资产来源形式的特殊需要。

具体说来:如果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比如:盘盈一套房产,假定存在活跃市场,按照目前同样房产的市场价格为500万元,成新度为7成新,则其入账价值为500×70%=35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文中案例,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需要依据评估价格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溢余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如果评估价格已经考虑了新旧程度(成新度)的影响,可以按评估价格入账;如果评估价格未考虑成新度,还需要取得资产的成新度,不能直接按评估价格入账。

另外,由于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外部凭证作为盘盈资产入账及折旧税前扣除的凭证。

03、文中账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前文中,客户家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上述处理,存在哪些风险呢?

1.企业所得税风险

上述处理,并没有按照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隐瞒收入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也许有人会问:假设我没有确认收入,那么我计提的折旧也不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这样行不行?

笔者的意见:一是,不确认盘盈收入,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二是,大额折旧纳税调增,不符合经营常规,反而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可能“东窗事发”,这样操作“得不偿失”。

2.个人所得税风险

固定资产盘盈,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系吗?按照正常情况,是没有关系的,但是上述账务处理,即贷记“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就和个人所得税有关系了。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续可以通过还款的方式将企业资金转到自然人股东手中,相当于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且不存在偿还的可能,参照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可能会面临视同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除非有证据证明,盘盈资产前期由股东出资购置或建造,同时能确定出资的具体金额。

总结:实务中,固定资产盘盈不常见,一旦出现,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进行涉税处理,规避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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