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继承房屋如何确认房屋购买时间与原值?
按照现行政策,个人转让购买住房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其税率为5%,但对于持有住房时间在2年以内和2年以上的住房,其缴纳增值税政策有所不同: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针对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另外,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继承的房屋应当如何确认购房时间?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一、购房时间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举例:张三继承父亲房产(该房屋于2015年1月购买),于2023年1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24年1月张三将该房屋转让,则购买时间应当从2015年计算,到销售时,显然已超过了两年,因此免征增值税(如果是非普通住宅,并且是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则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张三继承的房产是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自用时间也是2015年1月计算,先让到销售时已超过了5年,因此也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购房原值的确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再转让在房产原值的扣除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为基数,还应当扣除继承房屋过程中缴纳的契税等费用。继承后发生的装修等支出是否扣除,需要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