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未分配利润”是否一定要个税?
企业注销时,从财务报表中所反应的以前年度应分配而未分配的留存利润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区分是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两者的处理是不同的:
一、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时未分配的留存收益。如果是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则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由此可见,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清算所得中,属于以前留存的利润的部分,因为在正常经营期间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注销清算时,清算所得中所包含的留存利润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制企业注销清算时未分配的留存收益。如果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即投资的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则对于清算后所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注销清算时,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自然人股东分得的这部分所得,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清算,个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超过投资成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账面是否有留存利润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