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7日

合同取得成本的财税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是新收入准则下的概念,“合同取得成本”是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的科目,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会计核算为了精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新收入准则将超过一年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计入资产,即予以资本化,体现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更能准确反映企业当期经营成果。

一、合同取得成本的核算范围。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另外,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增量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增量成本和增量成本以外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取得成本”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借:合同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

借:销售费用等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合同取得成本

转回已计提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借: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销售佣金在新收入准则施行之前企业账务处理都是计入到发生的当期销售费用当中,既然都已计入到了当年的利润表当中,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限额标准在纳税调整表中做纳税调整就可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未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销售佣金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也无法影响企业利润。那么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对于销售佣金支出又该如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合同取得成本,在所得税的体系中属于收益性支出,而非资本性支出。合同取得成本并不属于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期间费用”。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对企业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应当在发生的当期作为税会差异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资产处理,佣金支付时并未“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并且会计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因此,企业也“可按”会计确认的支出依法税前扣除。当然企业也可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合同取得成本,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后期转回计提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均不确认,应当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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