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公司发购物卡,会计如何正确开票与做账?
年底公司发购物卡,会计如何正确开票与做账?
解答:
一、正确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九……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销售流量充值卡时,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公司发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一)发给内部员工
可以凭预付发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购入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xx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2.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根据购物卡金额计提,按部门划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给员工做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xx购物卡
说明: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公司给员工发放购物卡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税法规定都是需要并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单位或财务人员对于购物卡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发放,很容易遗漏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导致税务风险。
(二)赠送外部客户等
企业将购物卡赠送给外部人员,主要是用于交际应酬、业务推广与促销、消费积分兑换等。
1.购入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xx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2.用于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xx购物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用于业务推广与促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预付账款-xx购物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用于消费积分兑换: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预付账款-xx购物卡
5.个人所得税处理说明:
(1)购物卡赠送给外部人员的,用于交际应酬、业务推广与促销,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购物卡用于消费者积分兑换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