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达到约定数量之后的实物返利,如何税会处理
一、经济业务
甲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某医疗试剂的科技公司,销售采用经销商模式,与经销商约定,在销售量每次达10000只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指标时,免费送2000只,假定不含税为50元;
乙经销商2023年销售量达到了8000只,2024年1-3月销售3000只,累计超过了10000只。
根据约定,2024年4月甲公司需免费送给乙经销商2000只。
二、2023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5.2
贷:营业收入 40
贷:增值税—销项税 5.2
同时,根据约定,未来有可能发生20%,即1600只的免费赠送,因此要将其进行预提
借:营业收入 8
贷:预计负债 8
三、2024年4月,经双方确认,同意给予“免费送2000只“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8
营业收入 2
增值税—销项税 1.3
贷:应收账款 11.3
四、实际“免费送2000只“,2000只*50=1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3
贷: 营业收入 10
增值税—销项税 1.3
五、发票如何开具
(一)2024年4月的确认给予“免费送2000只“时
开具红字发票一张,注明“折扣”,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
(二)实际“免费送2000只“时
正常开具销售2000只的销售发票,50元每只,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
(三)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强调“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在2023年度,根据会计上稳健原则进行以下会计处理时
借:营业收入 8
贷:预计负债 8
由于该笔折让在2023年度实际尚未发生,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该8万元纳税调增。
(三)在2024年度,实际已经发生了销售折让,因此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