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4日

存货盘存的财税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企业的存货具体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一、存货盘存的会计处理。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填写存货盘点报告,及时査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为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存货毁损,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存货盘盈、盘亏的具体会计分录:

1.企业盘盈

(1)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发现盘盈存货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在经过相关手续的批准后,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企业盘亏

(1)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发现有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的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存货的盘亏是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失人进行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存货的盘亏属于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存货盘亏是因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存货盘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货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计入收入其结果是一样,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这里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会计上的“账面净值”为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因此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另外,存货盘亏作为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③存货盘点表;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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