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先息后本”如何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有的借款是“先息后本”方式,即在贷款合同中,首先只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金的方式。可现实中就有这样的人:你看中他的息,他看中你的本,到头来利息可能只收了一部分,“本”确没了。这种“先息后本”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不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通常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现行政策减按1%)。纳税人提供这种“先息后本”贷款服务时,需要在结息日当日应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法规的规定,无论出借人是否实际收到利息,在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到达时,必须缴纳增值税!不能以未收到利息作为拒绝交税的理由!但在实务中,如果纳税人的确本金和利息都没有偿还能力,合同约定显然已失去了意义,税务机关处于“同情”也不会对未收到的利息征收增值税。
特殊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